运行管理

湖北经济学院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其为学院和社会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湖北经济学院内的体育场馆及其附属设施,适应本条例。

  第三条 湖北经济学院内的体育场馆是国家财产,是我院的固定资产,是我院办学和发展社会体育所需要的基本物资条件 。其功能是为我院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和其他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场所。

  第四条 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是我院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行使我院对场馆日常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的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场馆内各项活动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  场馆日常管理


  第六条 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要认真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设备器材等一系列关于场馆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场馆的安全,保持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大力提倡节水、节电,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为师生和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 每个学期按照学院教务部门提供的课程表和规定的学生人数,合理安排场地,按时开闭场馆。确因特殊情况,某个专业的课程或进度需要调整时,教务部门应事先通知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由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统一协调和安排场地。

  第八条 学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时,发现其场馆内有安全隐患、漏水、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有及时报告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或令其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抓紧时间维修的义务;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和其工作人员有责任迅速采取措施。若自身能力不能解决或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向学院主管部门领导汇报,或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九条 对于非学院教务部门安排的课程和非经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安排的健身、参观等事项,场馆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安排场地或拒绝接待。

  第十条 学院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利用场馆举办竞赛、展览、文艺活动或集会时,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根据场馆安排使用的情况,能安排的或能协调安排的应尽量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凡利用场馆进行教学、训练、科研、竞赛、集会、健身或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规定。对于故意违犯制度或规定者,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或罚款,必要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场馆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我院场馆在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训练、竞赛等活动的前提下,响应和贯彻全民健身计划,业余时间面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健身锻炼的场所。

  第十三条 除我院计划内和上级机关指定办学任务之外的一切使用场馆及其附属设施的活动或项目,均实行市场化管理的办法。

  第十四条 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负责我院场馆业余市场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在完善和加强场馆市场化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的同时,建立会员制等一系列管理系统,使市场化管理体制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六条 由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指派专职场馆监督员,加强对各个场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堵塞个别单位和个人滥用场馆的漏洞,确保我院场馆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训练、竞赛的前提下,社会各机关、团体和个人,来我院租用场地健身锻炼、举办竞赛和其他活动,一律按规定收取费用(各场馆具体收费标准附后)。租用方到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按标准交纳场租费后方可使用。 学院协作单位、特邀嘉宾临时使用场馆健身锻炼时,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后,可以减收或免收场地租用费。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个人利用场馆和自身优势,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短训班,需经体育场馆管理中心部门领导批准,办理租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场馆。严禁以各种形式转租或转包场馆。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招收自费生或私自带人、带团利用场馆进行出租活动。违者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某些条文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未尽事项,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教务处、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经济学院体育场馆管理中心

 2017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