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6)150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含院系、班级)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因病、因事确需请假者,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离校或不参加活动的,按旷课处理。
二、学生因病请假。由班主任(辅导员)或任课教师核实,必要时需提供校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病历和病休证明。
三、学生因事请假。学生原则上不得请事假。因公事请假,需由学校相关部门提供事由证明,由班主任(辅导员)或任课教师核实;因私事请假,由班主任(辅导员)或任课教师核实,学生应真实、详细报告请假事由,必要时需学生家长出具书面意见。
四、请假审批。学生请假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事一审批。学生上课期间因病、因事需临时请假,由任课教师审批;请假1天的,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批;请假2 天至3天的,由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批;请假4 天至7天的,由学院分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请假8天至14天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审批。请假14天以上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签批以后需由学院通知到相关任课教师。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学院需建立学生请假、续假、销假工作台账。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竞赛、调查等集体活动期间,必须遵守纪律,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学校指定的实习指导教师)审批。
五、请假手续原则上须由学生本人亲自办理(特殊情况除外),经批准后生效。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本人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先征得班主任(辅导员)同意,由班长或指定同学代办请假手续。
六、请假期满后,学生本人须凭有效假条,及时到所在学院销假。因故需续假者,须在准假期间向班主任(辅导员)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班主任(辅导员)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学生返校后一个工作日内到学院销假。续假未被批准而缺勤的,按旷课处理。
七、请假期间如遇休息日、节假日或无课日,请假天数连续计算,不得顺延。
八、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学生虚报请假事由,学院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因虚报请假事由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九、如学生因私事请假离校发生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十、各班级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记载,班主任(辅导员)每周要查看班级考勤记录,各班级每月要将考勤情况汇总上报所在学院,并对违纪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请假
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7]44号)同时废止。
十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