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7-03-13浏览:820

鄂经院发〔20151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修订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15134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改革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报告后,学生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构成。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按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五条如上级对学年制学费标准规定有变动,可按人才培养方案及本办法相应调整确定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标准原则上不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分制改革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收费标准与办法

第七条学分制学费标准根据上级规定依法制定和调整。学分制学费标准按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进行换算。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具体结果见附表),所有课程学分学费标准须统一。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

2.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学制。

第八条学分制学费收取方式为:专业学费按学年年初收取,学分学费一般按学期“先选课后缴费”的原则收取。每学期应收学分学费按所选课程应收费学分计收(每学期应收学分学费=所选课程应收费学分×每学分学费标准)。学分学费缴费时间为教务处对选课结果最终确定后一周内。

所有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含实践与实验课程)和学生选择的选修课均应按对应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其中:《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形势与政策》课程学分学费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期初收取;《中期实训》与《中期论文(设计)》课程学分学费在第三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期期初收取;毕业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在第七学期期初收取;《社会实践》学分学费在学生申请认定时收取。

在对新生第一学期期初收费时,将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合并收取。

其他特殊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按合作协议培养的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专业学费由本校收取,学分学费按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条按照国家深化高等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多形式举办的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培养方案总学分可适当放宽,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在学年第一学期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全部专业学费缴纳;在学年第二学期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转出专业学费标准各一半缴纳。转入前按规定已修完的课程,不再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已修课程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经教务处认定为免听课程者,须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和考试,按四分之一比例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缓考课程,已交纳学分学费的不再交纳。

第十三条按学分制收费时,学校对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给予一次免费重修的机会。学校对重修后不及格需要再次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再次重修)的学生或及格重修的学生收取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标准不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

第十四条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初缴清本学年专业学费后,方能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凭学生工作处提供的有效证明取得选课资格。减、免、缓等事项按学校有关资助政策办理。减免额度以本学年专业学费和已选定学分学费的总额为限。

第十五条学生在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之外加修的课程(含辅修、双学位、再次重修),按实际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缴纳专业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因出国、生病等原因申请休学或退学的学生,按月计收学年的专业学费。已考核的课程正常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由外校转入本校的学生,按转入年级的标准计收全学年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收取,住宿费按全年标准收取。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学杂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上报并组织执行。未经批准,校内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二十条学杂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学校在收取学生学杂费时应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并对各类办学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每学期开学前,学校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分类选课详细情况及电子信息计算应收学费;财务处收取学费后将电子信息共享给教务管理等系统,进行学分制管理。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和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等部门,于学生注册、选课之前将收费标准和缴费期限通知学生。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一次性缴清各项费用,并妥善保管缴费凭证,以备核查。


第四章学费结算

第二十二条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习的学生,按月计收专业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课程的学分结算,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休学、出国、入伍等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学费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按学校有关规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退还以前年度费用及其当年的专业学费、当学期已修的学分学费。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毕业(结业)前,必须交清专业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取得毕业(结业)资格,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等标明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通过校园网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学分制收费按“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和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合作办学项目,不纳入学分制收费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在新生秋季入学后实施。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实行学年制管理的在校学生仍适用《湖北经济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