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北经济学院本科生导师指导意见》(鄂经院发[2016]178号),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本细则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
理念,充分发挥教师在本科教学中的主导作用,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满足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需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同时,建设一支以“四导一帮”(引导成长、指导学业、教导体育、辅导科研和帮扶就业创业)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导师队伍。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本科生,是指体育经济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专业行政班级中的在校大学生(包括在校高水平运动员)。挂靠在省体育局等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的高水平运动员(非在校高水平运动员),由教练员担任其导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院领导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和书记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体育经济系、休闲体育系和大学体育部的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为成员。
第五条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导师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导师遴选、聘任,导师工作过程的指导、管理,导师的工作考核,导师制工作评估和经验总结等。领导小组组长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对导师制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六条组织导师培训和交流。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导师适时参加学校举行的集中培训,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做好内部的导师培训工作。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导师经验交流会。
第三章 导师的聘任
第七条导师的聘任要求
1、担任本科生导师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全院所有在职的专任教师均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导师工作。
2、通过系部推荐、个人申请和任务安排的途径,院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本科生导师名单。不接受导师任务安排的,视为不服从教学安排。
第八条导师的聘任条件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运动技能指导能力、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业指导能力。
3、熟悉体育学科基本情况以及教学、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4、了解体育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概况及人才需求状况,熟悉体育经济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5、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或受过学校处分的教师,当年不能聘任为本科生导师。
第九条导师的聘任安排
1、导师的聘任从第1学年开始。在每个专业招收一个教学班的条件下,每位导师原则上每个行政班级最多指导4名学生。随着招生规模的变化,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上限人数由院本科导师工作领导小组据情调整。
2、导师的聘任实行师生双向选择,由辅导员和班主任具体组织学生从本科生导师名单中选择导师。经师生双向选择后,由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向全院师生公布双向选择结果。
3、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师生的最终选择结果聘任导师,并将聘任结果于每学年第1学期初报教务处备案(一式三份)。
第十条导师变更程序。导师不得单方面终止履行导师职责,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变更。领导小组应及时安排其他具有导师资格的人员接任,并将变更情况报教务处备案(一式三份)。
第四章导师职责与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本科生导师职责
1.引导学生成长。导师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心理疏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制定人生发展规划,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指导学生学业。导师应介绍学科专业的特点和发展动态,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专业思想,制定学业规划;指导学生按照学分制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学生个性化需求的课程修读计划;指导和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3、教导学生体育。导师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优势,引导学生树立“健康第一”的观念,培养学生终身锻炼的习惯,结合学生的个性化需求,通过多种途径或形式,辅导学生掌握1-2项运动项目的技能,促进其达到较高的运动水平。
4、辅导学生科研。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学研究活动,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有条件的导师应带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鼓励学生积极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各类项目。
5、帮扶学生就业创业。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就业和创业设计,增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有条件的教师应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为学生创新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工作方式
1、采取灵活多样的指导方式。导师可以通过见面指导、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组织讨论、教学活动见习、参与课题研究和校内外参观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也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和网络交流平台等对进行引导。
2、定期对学生进行指导。每学期初,导师应根据师生双方情况制订指导计划,内容包括:见面指导时间、地点;讲座或座谈内容、时间安排;其它指导形式的内容和要求等。指导计划须报学院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导师与每位被指导学生每月见面指导不少于1次。
3、实施导师指导记录手册制。导师应认真填写《导师指导记录手册》,对各项指导活动做好真实痕迹记录,并按学期完成工作小结,于学期未交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导师应与辅导员、班主任及时沟通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加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四条导师应积极主动的参与学校和学院举办的导师工作经验交流会。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五条尊重导师,主动联系导师,积极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与导师见面,并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和导师保持经常性的联系,积极主动地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每学年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第六章 导师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九条学校将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纳入教职工的年度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条学校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院导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导师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提升、岗位聘任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下一轮的岗位聘任中下调一级。
第二十二条学院根据导师考评结果和导师指导学生人数的数量,在年终分配时给予一定的津贴,并将排名在前10%的导师名单报送教务处,由学校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导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 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