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时间:2012-07-12浏览:589

 

鄂经院发〔200744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请假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含院系、班级)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因病、因事确需请假者,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离校或不参加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二、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提供校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病历和病休证明。

三、学生原则上不得请事假。因公事请假,必须提供学校相关部门证明,并报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因私事请假必须由学生家长出具书面意见。

四、学生因故请假一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请假两至三天(含三天)者,由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批准;请假4天至7天(含7天)者,须报学生工作处批准(本科四年级学生请假3天及以上,还须报教务处批准);请假7天以上者,须由学生工作处报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或6周)以上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上课期间因病、因事需临时请假,可直接向任课教师申请,任课教师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假。

五、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竞赛、调查等集体活动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纪律,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学校指定的实习指导教师)审批。

六、请假手续原则上须由学生本人亲自办理(特殊情况除外),经批准后生效。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本人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先征得辅导员(或班主任)同意,由班长代办请假手续。

七、请假期满后,学生本人必须及时到所在院(系)销假。因故需续假者,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

八、请假期间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请假天数连续计算,不得顺延。

九、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学生虚报请假事由,院(系)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十、学生请假、续假、销假材料由学生所在院(系)保存备查。

十一、各班级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记载,辅导员(或班主任)每周要查看班级考勤记录,各班级每月要将考勤情况汇总上报所在院(系),并对违纪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