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重点培养对象跟踪考察制度

时间:2018-03-22浏览:673

 

第一条 跟踪考察制度是保证党员质量的需要,也是发展对象成长进步的需要,党支部及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考察制度,严格发展程序。

第二条 重点培养对象,必须经学生党支部两名以上成员提名,支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确定。并由支部指定人员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三条 对象在考察期内必须自觉接受党支部的教育、培养和考察,积极主动地向组织如实汇报思想,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活动,努力从思想上入党。

第四条 重点培养对象的介绍人要从多方了解其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将考察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学生党支部,并认真客观地填写半年考察意见。

第五条 介绍人须定期与不定期地与培养对象谈话,谈话内容包括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党建基本理论的认识,还可以具体联系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展开谈话,谈话必须有记录。

第六条 重点培养对象的群众座谈会由其介绍人或支部指定人员主持召开,与会人员必须具有代表性,其意见须如实记录、上报。

第七条 考察期间,介绍人协助党支部整理好重点培养对象的个人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政审材料、团组织意见以及群众座谈会记录等,不得遗漏或更改介绍对象的个人材料。

第八条 考察期间,在肯定介绍对象的优点的同时,介绍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待其条件成熟时积极向党组织推荐。

第九条 考察期间,加强监督力度,杜绝少数入党积极分子的动机不纯、言行不一、做表面工作、群众调查拉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