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的工作制度

发布者: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18-03-05浏览次数:632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各级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二条 “推优”工作主要由学院分团委负责,各团支部应积极协助院团委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条 各团支部不得违犯纪律,严把“人情关”,保证质量,改善结构,在民主评议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中开展推荐工作。

第四条 各团支部分上、下两期向系团委推荐本支部优秀团员,上学期分为十、十二月各一次,下学期为三、五月份各一次,每次推荐五人,推荐人选可以重复。

第五条 被推荐对象必须是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并在年度团员评议中为优秀的共青团员,并且获得本班三分之二以上团员民主表决通过。

第六条 团支部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并报系团委审批。

第七条 推荐者材料包括推荐对象的详细资料和团支部成员的意见,本材料必须真实反映被推荐团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本班党员应在推荐表上注明对被推荐团员的意见或看法。

第八条 各团支部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执行推荐优秀团员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第九条 院团委将各团支部推荐名单予以全面审核,择优向党支部推荐党员发展对象。

第十条 团支部应协助院团委经常向学生党支部反映被推荐团员的表现情况,为党支部的考察和培养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支部将工作情况及时向校团委反馈,并指导院团委、各团支部开展相应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