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我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学生党员发展的监督面,保证新党员的质量,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系学生党支部的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系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现根据“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特制定该公示制度。
第一条 公示对象:院学生党支部确定的本院在校就读的学生中党的重点发展对象。
第二条 公示方式:
1、在我院网站上公示重点发展对象。
2、重点发展对象情况出宣传板公示。
第三条 公示期限:
一般10天左右。如有不同意见,单位或个人均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向支部或系党总支反映。
公示期间,设有监督电话81971663,专人受理来信来访。
第四条 公示内容:
1、确定为重点发展对象的时间
2、公示对象的姓名、班级和社会工作职务
第五条 公示意见反馈内容:
1、有违背党组织的政治言论和政治活动;
2、有违背党组织的思想言行和表现;
3、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有触犯校纪校规的情况;
4、学习态度不端正,有违反院学风建设规范和制度的情况;
5、学生干部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拉帮结派等情况;
6、不尊敬师长和团结同学,不能较好的处理群众关系;
7、生活作风不正派,并造成不良影响;
8、在各项活动中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反而起不良的带头作用;
9、未尽的其他方面情况。
第六条 公示要求:
1、对有关党组织及其相关人员的要求:
(1)应对意见反馈者保密,只在一定的范围内讨论;
(2)及时认真的调查核实反馈意见,并客观准确地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3)院学生党支部应客观公正地对待反馈意见和调查结果,严格按照党员发展标准慎重考虑。
2、对意见反馈者的要求:
(1)应抱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以认真、求实的精神,向有关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的相关情况;
(2)所反映的意见应真实、可靠,并有据可查;
(3)鼓励实名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