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表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一经公布,各教学机构和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故调课者,须事先办妥相应的调课手续。
第三条 在全校范围举办的集体活动,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教务科调动课表并通知各院系部。各院系部、年级、班级组织的活动,不能随意调课、停课。
第四条 任课教师因病不能上课,凭病历或病假条向所在院系部分管领导请假,突发性重大疾病可先电话请假,后办理补课手续。
第五条 任课教师因临时紧急公务不能上课,须提交公务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在市内参加一般会议原则上不能调课。
第六条 任课教师因工作调动不能上课,须提交由院系部安排其他教师代课的计划方可办理调课手续。未落实代课计划的,不能调课。
第七条 任课教师因担任学校其他新的教学任务与课表安排发生冲突的,提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出具的教学任务书、补课计划或院系部安排的代课计划方可办理调课手续。
第八条 任课教师因突发性的个人特殊情况不能上课,凭人事处批准的请假条办理调课手续。
第九条 因停电等事故不能进行的实验、实习等课程,由教务科统一安排时间补课。
第十条 院系部安排的专业选修课程,调课事宜由教学秘书直接办理,报教务科备案。
第十一条 教师因事或因公出差调课,一般应提前3天提出申请,网上填报《临时调课单》并打印后,经院系部领导签字同意,送交教务科审核换发经教务科签章的《调课通知单》,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院系部内部的调课,经院系部领导签字同意,报教务科批准。
2.跨院系部的调课,须经两院系部领导签字及涉及的被动调课教师同意,由教务处长审批。
3.超过1周的调课,报主管校长审批,由所在院系部安排教师代课。
第十二条 所有调课事宜,统一由院系部教学秘书办理,书面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调课通知单》由教学秘书通知教师本人及授课班级。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调停课次数,原则上每学期每一门课程调停课不得超过两次;任课教师每学期因非公务活动调停课次数在3次以上者,应记入本年度业绩考核表,并不得参评本学年度进行的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课程所在院系可酌情扣减其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 严禁教师私自调课,凡不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者,不予承认工作量,并作为教学事故,在全校通报批评,依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