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
鄂经院学函〔2010〕 19号
关于院系学科专业竞赛奖励的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学科专业竞赛是巩固学生第一课堂所学专业知识,培养“两有三实”人才的重要途径。学校鼓励教学院系结合学科专业特色,独立开展学科专业竞赛。
第二条 各院系应本着节约原则,组织好学科专业竞赛。竞赛的组织费用从本院系学生第二课堂活动费中列支。
第三条 对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奖的团体和个人适当给予奖励。按照《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列入单项奖。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对获奖的团体或个人的精神奖励,由学科专业竞赛举办院系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条 对需要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的学科专业竞赛,由举办院系在学科专业竞赛活动开始前,将奖励预算方案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竞赛举办院系在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的奖励额度内,购买与学生专业学习有关的奖品,对获奖的团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学科专业竞赛购买的奖品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财务处复核等程序办理报帐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学科专业 竞赛 奖励 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