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时间:2018-04-01浏览:657

鄂经院发〔2018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实习教学管理,提高实习质量,保证教学目标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是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学生通过专业实习,将所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实际,达到巩固和深化所学专业基础及专业理论知识,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目的。学生在专业和毕业实习中,还应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研究,搜集资料信息,为撰写毕业论文提供材料支撑做准备。

第三条  实习主要分为认知实习、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三类。

(一)认知实习:在讲授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之前,组织学生深入企事业单位进行参观、学习和现场劳动,联系实际进行专业教育,同时了解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管理过程和流程,对其主要设备和产品、机构设置、人员分工等企业概况有感性认识,为学好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创造条件。

(二)中期实习:在学生进行了主要专业课学习之后,组织学生到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企事业等单位,直接参加实际工作或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获得生产操作或实际工作的初步技能。

(三)毕业实习:学生在学完全部专业课之后进行毕业实习,进一步提高学生从事实际工作的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为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搜集资料。

第二章  实习的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实习实行两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实习的宏观管理,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实习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校、院两级都应加强对实习的检查和监督。

(一)教务处职责

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实习的各种管理办法及相关表格等材料,审核实习经费预算,检查各学院专业实习计划、组织、安排和实施情况,监控实习质量,协调各学院之间的实习工作,并在实习期间组织实习检查。

(二)学院职责

各学院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全面负责本学院实习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有:

1.审定实习计划,联系落实实习基地,借支实习经费,做好交通、食宿等各项准备工作。

2.编制实习方案。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实习方案。实习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1)实习目的;

2)实习时间、地点;

3)实习学分、学时;

4)实习内容、实习岗位、岗位轮换周期;

5)实习岗位技能标准、实习岗位技能与理论学习关系;

6)实习考核方式、考核评判主体、考核标准、考核记录;

7)实习指导教师安排;

8)实习安全保障与实习纪律。

3.各专业教研室具体负责学生的实习工作,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编写实习指导书,制定实习计划。

4.负责指导并督促学生制定个人实习计划。

5.负责参加实习师生的动员工作,组织学习《学生实习守则》,并向学生发放实习指导书、实习日志、实习鉴定表等相关材料。

6.负责选派指导老师,采取多种方式检查学生实习进度和实习效果等组织情况。

7.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及时解决和处理实习中的问题,保证实习环节顺利运行。

8.制定实习经费开支详细预算,加强实习经费开支管理。

9.在实习期间组织实习检查。可以采取到点抽查、委托实习地有关单位检查等方式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重点加强对分散实习的检查监控。在实习开始后二周内,将实习检查安排报教务处备案。检查完成后,各检查小组应于一周内提交检查报告,汇总报教务处。

10.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单位意见、指导老师意见、学生实习材料,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各学院应组织专业教研室及时进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中应包括实习执行情况、实习效果、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处理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三)实习指导老师、带队教师的职责

指导老师是指接受实习单位选派的负责指导学生实习的工作人员,应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担任。带队教师是学院派出的负责实习工作的教师。带队教师原则上应选派专业课老师担任。带队教师的职责是:

1.实习前,向学生讲解实习(实习指导书)计划的内容,

明确实习任务和要求;

2.负责基地学生与实习单位及学校之间的联络;

3.组建基地实习小组并选定组长;

4.会同指导老师,具体指导学生的实习,检查学生的实习日记,掌握实习进度,解答疑难问题;

5.在实习单位进行观摩、调研、学习。

第五条  带队教师应树立为人师表的良好风貌,对所带学生负全面管理责任,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方案,并组织实施。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更改实习计划,不能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带队教师在实习期间应集中精力指导学生实习,不得承担与实习无关的其它任务,如遇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实习地点,要向学院领导办理请假手续,报教务处备案。带队教师在实习结束后需向学院提交工作日志和带队工作总结,经考核合格的,可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三章  实习的时间安排与形式

第六条  各专业实习时间原则上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经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实习分为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两种形式。学生应服从学院实习领导小组的安排,确定专业实习形式。为保证实习质量,学生在实习前应制定个人实习计划,实习期间要求记录实习日志,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总结或报告。

第八条  选择分散实习的学生本着就地就近原则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同时须联系好指导老师,于实习开始后两周内将实习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指导老师姓名等信息提供给实习领导小组指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选择集中实习方式或本人无法联系实习单位的由各学院组织集中联系实习。学生集中实习地应为已挂牌的校、院两级实习基地。学生集中实习达5人以上的,学院应指派教师带队,一名带队教师所带学生一般不应超过30人。

第四章  学生实习的纪律要求

第十条  学生实习期间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定和纪律,确保安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国家机密、实习单位秘密,严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尊重带队老师和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意见,虚心学习。

第十一条  实习请假规定

(一)实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假。

(二)因特殊原因(生病、伤残事故、直系亲属病重、死亡等)需请假12天者,须经带队老师及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同意并经实习单位领导批准;请假37天者先按照实习单位请假制度决定是否能请假,获准后,报请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批准;请假超过7天以上者,先按照实习单位请假制度决定是否能请假,获准后,报请学校教务处批准。凡请假超过实习时间的1/3者,其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三)各实习小组和实习指导老师应认真做好考勤记载,严格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学生在实习期间擅自离岗(或脱岗)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学生在实习期间擅自离岗(或脱岗)3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生在实习期间擅自离岗(或脱岗)达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实习成绩以0分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者,指导教师要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取消实习资格,学校视其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实习成绩以0分记载。若触犯法律,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实习成绩的评定

第十四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应及时填写实习成绩鉴定表,交指导老师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寄回或密封后由学生带回。实习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日志(日记),实习报告(总结)和实习鉴定表(必须加盖实习单位公章),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实习日志(日记)的填写要求:实习时间在两周以内的要求每天写日记;实习时间在两周以上一个月以下的要求隔天写日记;实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要求每周写一篇周记。实习报告由实习目的和任务、实习内容和要求、实习情况说明、实习总结等四部分组成。

实习目的和任务、实习内容和要求由学生按照指导教师提供的材料填写;实习情况说明记录本次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实习要求的落实情况;实习总结必须包含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学到的知识、经验;发现的问题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的理论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或措施;对今后实习的建设性意见。

认知实习报告不少于一千字,专业实习报告不少于二千字,毕业实习报告不少于三千字。实习日志(日记)和实习报告(总结)必须由实习生本人如实填写,不得雷同或抄袭,报告可根据需要加页。

第十六条  实习考核成绩由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七条  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应从以下几方面考查:

(一)实习单位(或指导老师)对学生在实习中所表现出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评价,占比30%

(二)带队教师对学生实习期间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工作纪律的评价,占比30%

(三)学院根据学生个人实习计划、实习总结、实习日志(日记)及实习成果等相关佐证材料,并结合带队教师反馈的信息和实习检查收集的信息,对学生的实习过程和实习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占比40%

评定成绩时,先分别按百分制计分,最终实习成绩按比例折合,按等级制计分。

(四)评定实习成绩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1.缺勤时间超过总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

2.违背职业道德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3.实习业务工作发生重大错误;

4.实习期间违法乱纪;

5.不提交实习成绩鉴定表或对鉴定表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各学院在实习结束后一月内完成实习成绩评定工作,成绩汇总报教务处,相关材料由学院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校外实习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723号)、《湖北经济学院毕业实习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5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