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时间:2017-07-06浏览:753

鄂经院发〔201754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湖北经济学院章程》(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7号)、《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鄂经院发〔201752号)、《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鄂经院发〔201753号)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申诉人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申诉人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若干人组成。学生代表中应有学生权益维护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担任。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须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到会,且获得实际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章申诉受理条件

第九条申诉人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规定:

(一)申诉人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申诉书一式两份,写明主要事实和理由,附相应证据材料和基本情况(申诉日期、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号、学院、班级、联系方式),并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因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人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信邮寄的方式,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三)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复查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撤诉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在本办法规定的申诉期限内,撤诉人就同一争议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

(一)申诉人认为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非本人或其委托人提起申诉的争议事项;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争议事项;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已作出维持决定的争议事项;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五)其他不应受理的争议事项。

第四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向主任委员汇报,区别不同情况,在5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申诉书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责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复查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签收;申诉人拒绝签收的,有2人以上证明,视同留置方式送达;申诉人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申诉人难于联系的,将在学校网站公告30日,公告期满视同送达。

第十四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申诉期间,申诉人就申诉及其相关事项,提出国家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诉讼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立即终止申诉案件的评议,按照自行撤回申诉处理。

第五章申诉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申诉处理委员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原处理机构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原处理机构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处理方式:

(一)对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撤销、变更或责令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决定;

(二)对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决定进行撤销、变更或责令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执行:

(一)原处理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第六章

第十九条成人教育学生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鄂经院发〔2016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