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