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9〕21号
2019年3月6日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我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辅修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已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且达到辅修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双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或弄虚作假等严重行为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予以撤销,并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品行不端正;
(二)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学分,毕业当年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违背学术诚信,因考试违纪受到过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
第六条毕业生已达到毕业条件,但因第五条第(三)款情形,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在学科竞赛、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破格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在各类学科和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国家奖且排名前五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三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在中国知网(CNK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以湖北经济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者(我校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学生视同为第一作者),论文经中国知网检测查重率低于20%;
(三)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者(第一发明人必须为学生本人,专利权人仅为湖北经济学院);
(四)学生应征入伍或服役期满退伍者;
(五)考上公务员、研究生或参加国家支援边远地区行动计划项目;
(六)在社会实践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破格授予学位的。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依据《湖北经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相关内容执行。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例会,审议学位授予工作。其它有关学位评定工作,如有必要,可临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或授权召开。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分别于每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次例会前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学位评定工作。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标准
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
2.坚持民主集中制
(1)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决定事项时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实际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数三分之二;在作出决议进行表决时,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且同意人数须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方为有效。
(2)对有争议的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裁决前应充分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在作出裁决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有关人员应服从和维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裁决:
对学位申请、课程考试、论文答辩等有争议的,有关人员可在相应结果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决后,仍有争议的,可在两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复审后的决议为最后决定。
第八条成人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鄂经院发〔2015〕5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