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8〕80号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新生,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为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给予新生学籍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医务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医院审查合格后,与下一学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籍学生按国家规定实施学年学籍注册制度。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缴费,并持学生证、学校财务处开具的全额缴费收据或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到所属学院办理学年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学年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给予学年学籍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未提供助学贷款证明以及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学年学籍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学校任何相关教学活动。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修业年限为教育部专业设置的基本修读年限。对于学习有困难或者有特殊原因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学生最长修业期原则上不能超过国家规定学制年限的2年。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留级(留级试读)、休学、延长学业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
第六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其入学年份编入相应的年级和行政班。学生一般随本年级和本班级参加各项教学活动。经学校批准,学籍异动的学生,编入新的班级学习。
第三章 课程修读与成绩考核
第七条 课程(含各类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修读的计量单位是学分。
各类课程的学分数均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必须根据学校颁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课程修读,参加各环节的教学活动,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采取选课形式组织教学的课程,学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进行课程注册。未经课程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也不能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修读双学士学位,还可以按相关规定参与辅修专业学习。
第八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
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载,等级制成绩按相关办法转换为百分制成绩。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课程考核成绩根据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各学院根据课程及教学特点确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办法依据《湖北经济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处理。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必须诚实守信并遵守学校课程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课程考核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凡缺课、缺交作业或缺做实验达到学校规定数目,取消考试资格。情节严重,另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并完成课程考核,确有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而无法参加考试的,应按学校规定请假并办理课程缓考手续。
第十三条 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活动,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第十四条 课程补考与重修。
每学期初,对上一学期必修课第一次考核不合格课程安排的考试环节,称为补考。每门课程只有1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合格者,成绩记载为60分(或合格)。
课程重修的对象为补考不及格者。学生参加课程重修如果考核仍不合格,可再次参加重修。课程重修具体办法见《湖北经济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资源、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及就业情况,确定专业人数调整。
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和专长,通过公开考试办理转入新专业。
转专业的对象为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时间一般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和第三学期结束前。
第十六条 转专业手续与程序
(一)学校根据当年专业人数调整计划,确定和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名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
(三)学校对各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审查;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五)学校组织转专业考试,并按申请转入学生的考试成绩择优拟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公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专科升入本科(简称专升本)者;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五)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参加转专业考试,由学校安排到相关专业进行学习: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学分方可毕业。
在原专业所学必修课程内容、层次相同的,成绩与学分有效;不相符合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可作为通识选修课成绩记载;原专业未修的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予毕业前补修完毕。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求,无法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二条 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校将按照国家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及转学手续期间,必须遵守学校有关制度,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需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休学申请表及家长意见;
(二)因病休学的应出具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和意见;
(三)应征入伍的应出具入伍通知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休学的手续与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复核批准后出具《休学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休学期间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无论何种原因均须离开学校,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种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将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10个工作日持《休学通知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逾期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在休学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办理复学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恢复诊断证明书,以及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证明;
(二)应征入伍的应出具退役通知书和部队政治部门的相关材料;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复学后的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若原专业调整、合并或停止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六章 退学、留级试读与延长学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学业预警:
(一)一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低于该学期总学分1/2;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学业预警不是一种处分,而是一种对学生的学业警示。学生学业预警由各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报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一年级学生当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当年学分1/2的;
(二)二、三年级学生当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当年学分1/2或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二、三学年应修学分2/3的;
(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完成学业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学年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办理退学的手续与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填写《湖北经济学院退学学生审批表》,学院签署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签收,同时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人拒绝签收的,有2人以上证明,视同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公告60天,公告期满视同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为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护送离校;
(三)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文件一周内办理完退学离校手续,不按期离校者,由保卫处按非在校生处理,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三十八条 因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面临退学的学生,如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对学习有新的认识态度,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可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相近专业)留级试读。
在校生最多可申请两次留级试读,每次试读期限为一年;留级试读期间,学生可重新修读上一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试读期满,累计学分仍然达到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前两款的学生,即予退学。
毕业年级学生,达不到毕业学分要求者,可作结业或延长学业处理。学生申请延长学业的时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有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基础上给予学生处分。出具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五条 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为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在学校网站公告60天,公告期满视同送达。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具体细则与程序见《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年学籍注册,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原所属学院申请课程重修,重修时间由原所属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结业生重修考试一般随在校生的期终考试进行。
重修合格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学校颁发学习证明。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鄂经院发〔2017〕52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及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及未尽事宜的处理由教务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