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校友会章程

时间:2024-01-18浏览:33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北经济学院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接受湖北经济学院校友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及相关地区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弘扬母校优良传统;

)加强团结、促进合作、努力拓展发展空间;

)充分利用本地区的人才和资源,加强同母校的联系,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更好的成绩回馈母校,报效国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校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更新;

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校友的联谊、交流和互助;

校友与学院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络和感情交流;

组织“产、学、研”研讨和业务交流,发布市场信息,培育合作项目,搭建校友之间各类合作的桥梁。

 

第三章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湖北经济学院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及其前身学习、工作过。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与本会取得联系,承认本会章程即为本会会员,列入会员名册。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及自愿捐赠本会活动经费及基金;

向本会反映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由对本会或母校有突出贡献的校友担任,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备案。根据需要,校友可自愿成为校友会义务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选聘和解聘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推举校友总会理事候选人;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请假、以书面或委托其他理事的方式发表意见的理事视作到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本会当年的活动策划和经费预算;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书面沟通形式进行,临时会议由理事提议、会长决定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处理理事会日常会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相关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捐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遵循“预算控制、透明开支、量入为出、适当节余”使用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策划活动、编制预算,提请理事会批准后,本会经费由会长批准开支。本会经费不准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长定期向广大校友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活动策划、预算安排及开支明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