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游泳池管理制度

发布者: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14-08-08浏览次数:1108

一、游泳场所需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对外开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悬挂于显眼处。

二、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并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

三、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高血压、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性病、精神病及酗酒者入场游泳。

四、游泳者更衣后须经保持余氯5—10毫克/升的浸脚、消毒池洗脚、淋身后才可光脚上池面,不得穿任何鞋上池面,以免污染池水。

五、固定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于每场前测余氯一次,保持控制余氯在0.3-0.5毫克/升之间;用PH试纸测水质PH值,保持控制PH值在6.5—8.5之间,保证池水的消毒,并做好记录。

六、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中应加入除藻剂硫酸铜。

七、浸脚消毒池池水没四小时更换一次,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10毫克/升。

八、工作人员随时消除水中污物,每天停场后彻底清扫池边走道、出发台、厕所、淋浴室和更衣室,保持清洁无异味。

九、备有急救药品、救生设备等,并有合格的救生员在场边巡视。

十、严禁出租游泳衣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