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系教职工党员发展工作细则

发布者: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11-07-01浏览次数:614

体育系教职工党员发展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十七大关于在高知群体、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在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各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切实贯彻党员发展方针,坚持和完善公示制度、预审制度和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审批制度(分别制定上半年计划和下半年计划),严格履行党员发展程序,以积极而慎重的态度做好教职工党员发展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党支部要在教职工中,特别是青年教职工中广泛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宣传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培养和建设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各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档案。要指定一至两名党员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吸收他们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第六条 党支部召开会议,将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教职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列入重点培养对象。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参加党校培训,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28周岁以下的团员青年教职工,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各党支部要加强对各团总支推优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团组织推优工作的质量。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需采用个别谈话、座谈会等形式分别征求党员教师、非党员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征求2个以上支部或部门的意见,填写《教职工党员发展对象征求意见表》,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党支部审核后,报党委预审后方能确定。

第十条 各党支部通过函调和查阅档案等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进行政治审查,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院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第十一条 在得到党委的批复后,进行张榜公示。

1、公示的内容:包括拟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所在部门、职务、职称、工作时间、申请入党时间、列入考察时间和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电话号码等。

2、公示的范围与方式:在本系内采用张贴公示榜方式进行。

3、公示期限为7天。

4、受理的方式:属于拟发展对象本人的问题,由所在党支部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属于发展工作程序等问题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

5、系党总支要认真负责地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对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要认真查实,全面分析,对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做出结论。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能发展;问题一时无法查实,群众意见较多的,应暂缓发展,待问题查清后,再予审议;在公示中未反映问题,或个别反映问题查无实据的,可以发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发展。

1、入党动机不纯,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素养不高,不愿意参加系和部门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和公益活动的,不能发展。

2、不遵守校纪校规,受处分的,处分撤销后两年内不能发展。

3、培养考察期不到一年的,无书面思想汇报的,不能发展。

4、未经业余党校培训的,或经培训后未取得结业证的不能发展。

528周岁以下团员未经团组织推优,不能发展。

6、入党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发展。

7、公示时,群众有举报,经查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向支部大会如实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的所有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应将入党材料提交党支部预审。预审合格后,由发展对象和相关人员填写《入党志愿书》,经党支部组织委员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的目的、动机、本人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并对其入党表明意见。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意见。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人员入党时,必须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通过后报党委审批,填写《入党志愿书》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党委派人同发展对象个别谈话,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目的与动机及对党的认识情况,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学习掌握的情况,对其进行党性修养的教育,并有针对性地指明其努力方向。谈话人要将谈话的情况和本人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签名后提交党委审批。

第十九条 系党总支每年6月、12月份专门对教工党员进行审批,各党支部要安排好党员发展时间。需上报审批的材料不得超过3个月。凡无故拖延3个月以上未予上报审批的,主要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检查,材料退回所在党支部进行复议后,再重新上报审批。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党总支于每年七一前后组织入党宣誓仪式,各党支部视情况适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二条 各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交给任务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系党总支审核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召开支部大会,转正申请人汇报在预备期间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系党总支审核,报校党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