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管理

公共游泳池卫生管理制度

发布者:体育场馆中心发布时间:2021-11-17浏览次数:6395


1、游泳场所需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对外开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悬挂于显眼处。

2、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并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

3、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高血压、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性病、精神病及酗酒者入场游泳。

4、游泳者更衣后须经消毒池洗脚、淋身后才可光脚上池面,不得穿任何鞋上池面,以免污染池水。

5、由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保证池水各项指标达到相关规定范围内,并做好记录。

6、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中应加入除藻剂硫酸铜。

7、浸脚消毒池池水定期更换,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10毫克/升。

8、工作人员随时消除水中污物,每天停场后彻底清扫池边走道、出发台、厕所、淋浴室和更衣室,保持清洁无异味。

9、备有急救药品、救生设备等,并有合格的救生员在场边巡视。

10、严禁出租泳衣泳裤。

体育场馆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