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7-12浏览次数:657

 

鄂经院发[2005]132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湖北经济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特殊情况,可于到校时验交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医务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与下一学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原单位,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疾病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学生证和学校财务处开具的全额缴费收据到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准。不论实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时间长短,学生毕业时,学制均为教育部对各专业规定的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制,可以提前毕业,也可延长修业年限或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年限。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办理注册手续,享受在校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七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休学除外)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对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制定了一定的学分要求,学生应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并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九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原则上理论课18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程36学时计1学分,集中实践性教学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学分。

第十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三类。

必修课是指学生按照课程设置计划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参加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专业选修课是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目标和要求所开设的必备的专业知识课程。学生应按照课程设置计划中规定的学分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

公共选修课是学生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在较大范围内选修的课程,目的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课程修读应遵守同类课程中先修读基础课程后修读其他关联课程的原则。每学期允许学生在专业培养方案内根据自己的特点或实际向院(系)提交多修或少修部分课程的书面申请。一般情况下允许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在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25%内上下浮动。

  第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院(系)办公室提出课程(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的免修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和作业等材料。每学期的第二周经开课院(系)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讲教师和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每学期的第三周为免修考试时间。

免修考试由开课院(系)命题,试题的份量和难度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相同。免修课程的成绩达60分以上者,给予学分,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免修

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该类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因听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可在开课后一周内申请间断听课。申请时,须填写《间断听课申请表》,经主讲教师同意,报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在间断听课过程中,到课率应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完成指定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总评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给予学分,并记录成绩。

第十四条 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间断听课累计不得超过两门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间断听课。

第十五条 凡课程(含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重修的要求及具体规定按《湖北经济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则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且应重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形式可采取开卷、闭卷、口试、上机操作、写论文等。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为主,并根据实验报告、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考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因课而异,一般控制在30%以内(对少数课程可放宽到40%)。具体比例由院(系)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四分之一者,或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无故缺课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应予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于下学期第一周的双休日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应予重修。无故旷考或有意不交试卷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作弊字样,并按《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各项目的考核可随堂安排。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学部确认,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应参加由体育教学部安排的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及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可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志愿的原则,统一规划,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2、专科升入本科(简称专升本)者;

3、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学生;

4、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5、艺术类专业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的;

6、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二十六条 通过公开考试转专业的仅为本专科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学生人数一般控制在全年级总人数的5%以内。转专业事宜每年集中在暑假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条件、就业情况等,确定并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

2、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名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批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审查。

  4、教务处组织考试并按各专业申请转入学生的考试成绩择优拟定转专业人选,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办理具体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科一、二年级学生和专科一年级学生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参加转专业考试,经转出、转入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即可:

  1、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等,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凡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成绩记载;对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补修的要求及手续与重修相同。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离校:

  1、因伤、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2、因事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教务处批准并出具《休学证》。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能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学生所在院(系)申请复学,经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复学后的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若原专业停止招生,则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休学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核,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八章 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警示:

  1、一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低于该学期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二分之一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退学警示由各院(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退学警示不是一种处分,而是对学生的提示。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各学年累计取得课程学分达不到下列要求者:第一学年25、第二学年50、第三学年75、第四学年100

2、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者;

  3、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经学校动员,因伤、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湖北经济学院退学学生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离校手续,不按期离校者,由保卫处按非在校生处理。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4、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四十六条 凡符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试读。具体程序如下:

  1、应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如希望取得试读资格,应在三天内到教务处领取《试读申请表》,填写有关申请,并请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2、应退学学生自领取《试读申请表》起一周内将填写好的《试读申请表》送达所在院(系)(学生监护人所在地距学校路途特别遥远者,时间可适当放宽),向所在院(系)提出试读申请。

  3、经所在院(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4、经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应退学学生取得试读生资格。

第四十七条 试读期限为一年,每名学生最多可取得两次试读机会。

第一次试读实行跟班试读,即试读生原则上应跟随原所在班级学习,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业,同时重修未通过考试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试读期结束后如能恢复正式学籍并完成学业,按正常情况履行毕业程序。

第二次试读须向学校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的申请,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章 双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双学士学位(主修专业与修读的另一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制度。

   第四十九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对象和条件:学习成绩优良(主修专业的必修课无不及格记录),有较大学习潜力的二年级

学生可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报名、审批及教学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凡主修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出现不及格或受到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学校取消其修读双学士学位资格。

第五十二条 在修读双学士学位过程中,出现主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内容和学时相同或相近情况时,若一个专业获得了学分,另一专业也承认其学分。

  第五十三条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五十四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达到主修专业和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士学位培养要求时,学校颁发两个不同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在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基础上给予学生适当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可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对提前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提前毕业。

第七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原所属院(系)申请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重修(或补作)时间由原所属院(系)办公室通知学生本人。结业生重修考试(或补作)一般随在校生的期末(重修)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同时进行。重修考试(或补作)及格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十一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七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六条 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辅修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591日开始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及未尽事宜的处理由教务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