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发布者: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11-07-12浏览次数:1174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明确教师职责,增强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体育教师的职责

体育教师是根据本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需要,由学校在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第一条 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条 教师应忠诚人民的体育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条 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我部体育教师每学期须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踊跃申报省级及省级以上的教研课题,撰写教研论文或调查研究报告,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做好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还要积极参加课部组织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第四条教师应积极参加课部、教研室组织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

第五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课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第六条 教师应按照课部教学计划和所担任俱乐部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编制本课程的授课计划,负责课程的主讲、课外辅导、考核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并指导、检查本课程的教学实践、俱乐部的课外训练及竞赛等工作。

第七条 教师应推荐选用或编写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确定教材应从专业性质和学生实际出发,注意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 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管理,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九条 教师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二章 课堂教学

第十条 备课。任课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之前,必须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教学目的及基本内容。结合教材和学生的实际,认真钻研和掌握教材的全部内容、体系结构、重点和难点。认真撰写讲义,编制教案,安排教学内容与进度,确定授课方式(指讲授课、课外训练课、电教课等)。填写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教研室或体育教学部和教务处各执一份。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取得学生名册,做好各项教学准备,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加强直观和形象教学,增加学生感性认识。提倡集体备课,发挥学术团队的智慧和力量。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授课,全面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和难点,条理清晰,重视系统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素质的培养,保质保量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采用启发式、研究式教学,注意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提倡编制电子教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倡积极采用电化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育技术,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扩大教学知识量,提高教学效率,使课堂教学逐步做到最优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内容的前提下,任课教师可结合自己的经验和优势,广泛收集有关教学参考资料,介绍本学科的现状和最新发展成果,扩展和更新教学内容,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形成教师自身的教学特色。

第十四条 教师上课时应穿着运动装、运动鞋、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清晰、示范准确。

第十五条 教师课堂用语应是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六条 坚持课堂考勤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

第三章 课外辅导和课外竞赛

第十七条 教师要指导学生制定课外训练计划,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十八条 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教师要及时给予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主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思维方法和练习方法。辅导训练应以个别辅导答疑的形式为主,对多数学生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应采取集体辅导的方式。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主动给予重点帮助。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课外练习时段,指导学生练习等,规定课外训练次数、时间及要求,这些可作为学生平时成绩,并在课程学习总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四章 考试考查

第二十条 体育各俱乐部考试的内容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当的难度。

第二十一条 理论考试命题教师须提前将笔试的试题及标准答案(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交教研室主任和课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对所教学生认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对经审查为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应予登记,并报学生所属院(系)备案。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根据考试要求来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

第二十三条 教师评分要严肃、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绝对禁止提分、压分和其它弄虚作假现象。任课教师无特殊情况应在最后一次课后三天内按规定送交学生成绩单,并由任课教师上网登陆学生成绩。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四条 所有教师在执教期间,均应坚守教学工作岗位,任何人都不得擅离职守。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须事先书面申报并经分管教学的课部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一般不超过一周。超过一周者须由课部报学校人事部门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中途离开课堂,不得在课堂上使用BP机、手机等干扰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不得在课堂上吸烟。除学校统一安排外,个人无权停课。

第二十六条 教师须严格课堂纪律,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授课,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上课迟到、提前下课和拖堂。

第二十七条 教师(包括辅导教师)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按规定的课程内容和进度实施教学,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自觉履行其职责,不得随意增减课时。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自觉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课程建设、教学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较好效果的教师,经部教学委员会评定,并上报学校,将给予奖励和表彰。奖励以精神奖为主,辅以物质奖励,具体方式有:发给证书、奖品或奖金。获奖情况作为教师考核评价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教师教学工作基本工作规范特别是教学纪律的行为,将按《湖北经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体育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适用于我院在职的教师。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未尽事宜,由体育学院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